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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哪些新举措、新制度、新亮点?时间:2021-06-05 ![]() 土壤是人类生存、兴国安邦的战略资源,关乎食品安全、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但由于土壤污染的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对于水、大气等污染防治领域的立法较为滞后,且呈现了一些新的制度和亮点。6月3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以期通过问答形式,让广大市民对相关政策有一个更加直观、深入的了解。 问:《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增了哪些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 答:一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采取向人大报告、约谈、行政处分等措施,加强政府问责力度。二是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污染者担责”是污染防治法律的主要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土壤污染的义务。三是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配合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四是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制度。各部门配合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同时建立相应的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五是建立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国家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各级政府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从源头预防土壤污染。六是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条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责任人变更的修复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针对不同类型土地分别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七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问: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怎么用? 答:首先,基金分两类,一类是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另一类是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其次,基金的用途分为三种,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时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再次,对历史遗留污染地块问题的解决。对于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也可以申请基金,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问:《土壤污染防治法》重点突出对哪些行业企业的监管? 答:生态环境部2018年5月发布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概念,《土壤污染防治法》仍然使用了这个概念。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要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了上述行业之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管道或者建设有污水处理池、应急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设施的企业也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记者 黄莎 通讯员 罗亚峰)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网站内容主要来自原创、转载、合作媒体供稿和第三方自媒体作者投稿,所有内容皆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河长生态网的观点和立场。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 上一篇市生态环境局扎实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下一篇海洋垃圾的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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