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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门首次对土壤污染防治领域违法行为实行“一案双罚”时间:2021-09-18 「本文来源:扬子晚报」 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近日对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2万元,同时对主要项目负责人李某处罚0.965万元。 ![]() 7月21日,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原海门某退役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检查时,发现该修复地块已开挖受污染土壤。经调查,该地块修复方案显示,受污染土壤开挖后需送水泥窑企业进行协同处置,承担该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南通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6日和7月17日、7月18日,分别两批次向第三方处置公司运输土壤11车,第三方均未接收,退回海门。由于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对法律法规不熟悉,两次转运污染土壤均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海门生态环境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在调查过程中,海门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明确企业和主要责任人两个被处罚主体,基于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一案双罚”,在证据收集中,注重对“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证据的锁定,在处罚企业的同时,其主要项目负责人李某同样应当担责受罚。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是保障土壤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海门生态环境局将始终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全过程监管,督促土壤修复施工方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履行各项手续,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保障地块达到治理与修复的效果,让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成为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重要基石。 通讯员 苏小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 校对 王菲 向原创致敬。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内容皆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如有侵权或存在不实内容,请及时联系本网站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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