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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河长湖长巡查河湖指导意见》正式印发时间:2021-07-07 南方网讯(记者/汤文诗 通讯员/赵雪峰)近日,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制定《广州市河长湖长巡查河湖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大力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以水环境质量为导向,推行差异化河湖巡查。 《意见》提出,以市、区、镇街、村居级河长湖长,河段长为巡查主体,对全市河道、河涌、湖泊、水库、小微水体进行七类巡查。 实行差异化河湖巡查 《意见》围绕垃圾类、违章类、水质类、污染类、设施安全类、排水设施类、其他类等七类明确巡查内容。同时,根据河湖水环境预警情况,实行差异化河湖巡查。其中,河湖巡查预警分为通报预警、水质预警和问题预警,预警级别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同时触发多个预警条件的河湖,以最高预警级别预警。 《意见》也对巡查频次提出要求。市级河长不实行差异化巡查,巡河频次为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 指引各级河湖长处理问题 河长在巡查河湖时,原则上每次巡查时间不少于10分钟,里程不少于1公里。巡查时应开启河长APP实时记录巡河轨迹,上报河湖问题。 村居级河长、河段长巡查发现倾倒垃圾等轻微、可自行组织处理的问题可在河长APP中勾选自行处理选项,并通知当事人或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发现其它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及时处理的问题,通过河长APP上报至区或镇街级河长办,由区、镇街级河长办按职责范围交办到相应职能部门处理。 镇街级河长对巡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及下级河长上报的问题,应及时组织解决;对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通过河长APP上报至区河长办,由区河长办按职责范围交办到相应职能部门处理。 区级河长对巡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及下级河长上报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处理,并交办相关部门跟进问题处理,区级层面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可上报市河长办协调解决,上报协调的事项,必须列明区级河长协调情况。 市级河长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协调解决,由市级河长助理和联络员跟进、督办。 河长巡查一般由河长本人执行。河长确因工作繁忙无法按规定巡查河湖的,可委托河长助理落实巡查。可采用多样化巡河。对无法通行的偏远、险峻地带且长期水质较好的河段,河长可利用无人机等辅助设备开展巡查工作。 向原创致敬。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内容皆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如有侵权或存在不实内容,请及时联系本网站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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