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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工作机制的决定

时间:2021-07-04     【转载】   阅读

各级总河长、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推动我省河湖长制从“有名有实”向“有力有为”转变,进一步深化河湖长制工作,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工作机制。

一、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

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助力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涉河湖相关行政机关担负河湖保护治理主体责任,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责任,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互促共进、协同发力,合力破解河湖生态治理难题,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全面推行“河长+警长”制

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警长”制,完善“河长+警长”组织体系,采取“一对一”方式,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道警长,协助对应的河长开展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联动会商等制度,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执法的威慑震慑作用,联手打击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

三、全面推行“河长+护河员(巡河员、保洁员)”

完善河湖基础管护队伍,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积极吸纳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严重困难户劳动力、富余劳动力,以村为单元设立“护河员(巡河员、保洁员)”公益岗位,落实人员经费,明确工作职责,负责河湖日常巡查、入河排污口、河流水质情况、水面和堤岸保洁等工作,解决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全面推行“河长+民间河长”

聘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民间人士义务兼任“民间河长”,当好河湖管护的践行者、推动者、宣传者和监督者,建立“河长+乡贤河长”“河长+企业河长”等机制,充分发挥“乡贤河长”德行善举的示范引领作用、“企业河长”的治水护水的源头治理作用,使河湖长制工作更接地气、更切实际、更具活力,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爱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五、全面推行“河长+网格长”

夯实水利系统层级管理责任,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实现河湖监管全覆盖、无盲区,全省水利系统建立省、市、县三级网格监管体系,全省所有河道、湖泊均纳入网格监管,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的网格化监管工作体系。每个网格设立一名网格长,对相应的河长湖长负责,建立健全“河长+网格长”机制,河长、网格长各自发挥职能作用,做到河湖问题及时发现、妥善处置、逐级负责、分级办理,推进河湖面貌改善,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六、全面推行“河长+互联网”

加快推进“河长+互联网”建设,在重点流域、重要河流河段等位置安装摄像头,并接入省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对河湖进行实时监控,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信息便捷作用,以信息化推进河湖管理现代化。

七、统筹推进河湖长制和防汛工作

全面推行“河长+”工作机制是省委、省政府深化河湖长制的重大举措,是我省河湖长制工作的升级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河长+”机制建设工作,进一步深化河湖长制工作,建立健全党政负责、检察监督、司法保护、行业监管、公众参与等河湖管理保护新机制,并将全面推行“河长+”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我省河湖长制工作再上台阶、再创佳绩。同时,各级河长也要全力抓好防汛救灾工作,全面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新理念,坚持从源头上抓、从短板上抓、从本质安全上抓、从责任上抓,采取预防性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确保安全度汛、河湖安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令。

河南省第一总河长楼阳生

河南省总河长王凯

2021年6月29日

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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