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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河流水质、污染环境惩罚来了!深圳首例因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替代性赔偿落地实施时间:2021-06-25 还在对恶意破坏河流水质,污染环境抱有侥幸心理?惩罚来了!6月17日,全市首宗因破坏河流水质、河流水生态系统,而进行替代性赔偿的处罚案落地实施。这是深圳市在探索替代修复模式下,受理环境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所取得的重大突破。明确了损害赔偿制度具体的实施办法,对今后在深圳全市全面推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措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 此前,深圳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向河流倾倒松油醇化工品,严重破坏了大鹏新区土洋河河流水质、河流水生态系统。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对该公司行政处罚50万元,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公司提起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各方当事人,就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达成了调解协议,深圳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愿意就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替代性修复。2021年4月30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龙岗区检察院、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与深圳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结合新区生态环境实际,确定采取在大鹏湾海域开展种植珊瑚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实施此次赔偿。并由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制定珊瑚种植方案,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制定种植珊瑚评估方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联合对修复过程进行监督。 ![]() 据了解,此案的替代性修复方式选择种植珊瑚,是考虑到受污染的水源——土洋河属于独立入海的大鹏湾水系,涉案排放的有毒物质,直接损害了土洋河水质和水生态系统,间接污染了大鹏湾海域。作为深圳海洋资源最丰富、最优质的区域,大鹏湾海域中的珊瑚礁是海岸线的重要屏障,大面积种植珊瑚,对水质及生态系统的修复大有裨益。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到,通过此次案件探索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模式,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基本原则的具体落实,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进一步落实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多责同追”的工作机制,强化社会责任,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断提高企业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鲜明导向。 (原标题《破坏河流水质、污染环境惩罚来了 深圳首例因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替代性赔偿落地实施》)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张连城 程思玮) 本文来源:读特客户端 向原创致敬。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内容皆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凡在本网站出现的信息,均仅供参考。如有侵权或存在不实内容,请及时联系本网站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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