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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西南四地法院协同河长办护航九龙江流域治理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1-05-29     【转载】   阅读

闽西南四地法院协同河长办

护航九龙江流域治理保护典型案例

01

被告人厦门正福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3日,厦门市同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同安区埭头溪流域进行巡查时,发现位于同安工业集中区集贤路一带的污水井中有黄绿色污水流动,疑似周边企业产生的重金属废水未经处理就排入市政管网,于是立即对该污水井附近的企业进行排查。经查,位于同安工业集中区湖里园22-23号的厦门正福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超声波废液收集池存在外接PVC管,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经检测分析,1月23日该公司在正常生产时,超声波废液收集池外排PVC管内重金属污染物浓度为总镍9.33 mg/L、总铜27.3 mg/L、总锌122 mg/L、总铬87.5 mg/L、六价铬5.63 mg/L,均严重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镍、铜、锌等重金属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裁判结果]

厦门同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厦门正福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玉山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系单位犯罪。厦门正福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被告人郑玉山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厦门正福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主动缴纳行政罚款,切断并封堵案涉排污暗管,并对公司经营场所、产线及污废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以厦门正福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郑玉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厦门正福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郑玉山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九龙江流域案件。企业不按国家规定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是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抓好源头治理是遏制污染的有效措施,厦门正福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通过超声波废液收集池的外接PVC管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该公司属于埭头溪流域内的工业企业,而埭头溪系流经同安区中心城区的河流,污染源多而治理难历来是社会各方关注焦点,法院在审判中邀请电视台报道庭审过程,市区两级生态检察人员、生态环境保护一线执法人员和埭头溪流域相关重点排污企业30多名代表到庭现场旁听,案件的审判体现出坚决落实违法担责,抓打源头污染的强烈信号,给流域的企业敲响了警钟,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助力九龙江流域清水绿岸。

02

被告人郑木通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郑木通、郑艺龙在福建省海洋伏季休渔期间,驾驶一艘“龙澄玉0073”号小型木质船舶到位于休渔区域的龙海九龙江中港巽玉段龙喉口附近水域,利用发电机组、带电拖网具等电鱼设备,采用法律法规禁用的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作业,捕获鱼虾等水产品约2.895公斤。后被龙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巡查中发现,并现场查获非法电鱼设备及渔获物。经福建省水产研究所鉴定,该渔船的作业方式是单船底层桁杆(单囊)拖网作业;网具网囊部的网目为18mm,低于国家颁布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25mm的规定;配备有电鱼动机1台及电缆线。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郑艺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木通、郑艺龙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郑木通、郑艺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郑艺龙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郑木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郑木通、郑艺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宣告缓刑,但郑木通、郑艺龙在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遂依法对被告人郑木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对被告人郑艺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涉案船只、电鱼网具及设备,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漳州地处东南沿海,海域面积1.86万平方公里,贯穿漳州平原的“母亲河”九龙江全长258公里,赋予了漳州得天独厚的水资源,使漳州拥有“花果之城、鱼米之乡”的美誉。然而,近年来非法捕捞行为日益抬头,对漳州水域的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求刑事责任。禁渔期中的鱼类正处于繁殖的关键期,该时段决定着鱼类是否能够延续物种生命,尊重鱼类的生命繁衍周期,是维持人类赖以生存的水域环境的关键。对此,我国《渔业法》有明确确定,福建也实施每年的5月1日至8月1日为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近年来,漳州法院加大对九龙江及沿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查处和惩罚力度,严惩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大力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教育活动,但犯罪分子往往受法律意识缺失、经济利益驱动、作案手段简单,仍存在顶风作案。本案非法捕捞水产品发生在九龙江中港巽玉段龙喉口附近水域,该水域接壤九龙江出海口水域,属于海洋水域,水产资源种类多且丰富。龙海法院在第48个世界环境日当天,选择以庭审直播观摩的方式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宣判,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彰显了漳州法院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决心,为生态文明建设筑牢法治屏障。

03

被告人姚文强等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姚文强、姚勇生、姚勇平、张碧林、喻清位、田儒孝、孟礼和、喻忠明、罗永松、孟秀义、喻清友、李家军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钢板抽砂船到九龙江主要支流长泰龙津溪珠坂、珠浦河段非法抽砂,造成河道砂石资源破坏,龙津溪珠坂、珠浦河段涵养水源能力下降,也严重影响了九龙江水域生态环境。姚文强非法采矿4800m⊃3;,价值398600元;姚勇生非法采矿共计5400m,价值442800元;姚勇平非法采矿共计1000m⊃3;,价值82000元;张碧林非法采矿880m⊃3;,价值72160元;喻清位受雇请非法采矿14600m⊃3;,价值1219958元;田儒孝受雇请非法采矿13000m⊃3;,价值1068000元;孟礼和受雇请非法采矿5000m⊃3;,价值410000元;喻忠明受雇请非法采矿计11000m⊃3;,价值913000元;孟秀义、罗永松受雇请非法采矿1400m⊃3;,价值114800元;喻清友、李家军受雇请非法采矿800m⊃3;,价值65600元。审理期间,张碧林、姚勇平、罗永松、孟秀义、喻清友、李家军预缴罚金20000元、30000元、18000元、18000元、10000元、10000元,并分别自愿捐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15000元、15000元、7000元、7000元、5000元、5000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姚文强、姚勇生、张碧林、姚勇平、喻清位、田儒孝、孟礼和、喻忠明、罗永松、孟秀义、喻清友、李家军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禁采期擅自采矿,其中姚文强、姚勇生、喻清位、田儒孝、孟礼和、喻忠明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姚勇平、张碧林、孟秀义、罗永松、喻清友、李家军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姚文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而予以收购,价值17195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文强、姚勇生、姚勇平、张碧林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喻清位、田儒孝、孟礼和、喻忠明、罗永松、孟秀义、喻清友、李家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碧林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清位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文强、姚勇生、姚勇平、田儒孝、孟礼和、喻忠明、孟秀义、李家军、喻清友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碧林、喻清位、罗永松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文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姚勇平、张碧林、罗永松、孟秀义、喻清友、李家军并能主动接受罚金刑处罚,自愿捐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上述被告人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刑罚。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河道、江道砂石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要的建筑和造地材料之一,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扩大,河砂需求量大幅增加,河砂价格飙升,这导致河道内非法采砂、乱采滥挖现象层出不穷。非法偷采、滥采,对河道、江道砂石资源无节制的掠夺性开采,不仅大大缩短了现有河砂的有效开采年限,而且带来了河床下切,河势不稳定以及危及行洪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使河道涵养水源的能力大幅度下降,影响河道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加强河砂管理,规范河道、江道采砂行为,控制开采与合理利用河砂资源已经势在必行。

绿水青山是长泰县最宝贵的资源优势。长泰县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推进生态环境审判机制改革,先后出台《九龙江流域生态资源环境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细则》《关于服务保障“整治水环境•保护母亲河”行动的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关爱九龙江母亲河行动,并在全市县级政府率先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由财政拨款与当事人自愿捐缴相结合,在刑事诉讼中引入生态修复资金机制,由生态犯罪案件的刑事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补偿或修复款项,专项用于因本县辖区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所需修复资金。本案中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受利益驱动,擅自开采河砂,法院通过裁判集中管理涉及九龙江流域的刑事案件,及时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鉴于部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由其自愿捐缴生态修复资金,并使用生态修复资金开展增殖放流、涵养水草等方式间接修复九龙江水域生态环境,既发挥惩罚性司法和恢复性司法的双重功能,又弥补了部分罪名财产刑存在的缺陷,有效形成生态环境资源司法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

04

被告人陈福全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福全在泉州安溪县祥华乡旧寨村等地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白鹇4只、小麂1只。尔后,将4只白鹇以每只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炯城。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福全非法猎捕并出售给陈炯城的4只白鹇属于鸡形目雉科白鹏,系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0元;小麂属于偶蹄目鹿科,系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核定价值计人民币3,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向安溪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人陈福全、陈炯城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20,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人陈福全、陈炯城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3、被告人陈福全、被告人陈炯城承担本案的鉴定费4,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人陈福全非法猎捕、杀害白鹇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失20,000元,干扰和破坏了野生鸟类自然生长繁衍的栖息地环境,致使当地白鹇种类数量的非人为调控减少,造成该鸟类种群遗传基因多样性和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危害了野生鸟类的种群安全、生态安全,影响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进而损害森林、农田、湿地等多种类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陈炯城虽然不是直接猎杀者,但是其收购4只白鹇的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结果]

安溪法院在收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的诉状后,积极与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沟通,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调解机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探讨,并形成一致意见,同意就此类案件开展调解工作。因被告人陈福全被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安溪法院通过被告人所在村居委会,联系其家属到庭,从情理法三个角度,作其家属的思想工作,了解被告人及家属症结,充分做好普法释明工作。最终,促成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陈福全、陈炯城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人陈福全、被告人陈炯城应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20,000元,承担本案鉴定费4,000元,并在2020年10月26日的《工商联周刊》刊登致歉声明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协议签订后,被告人陈炯城及被告人陈福全家属积极履行义务,并已履行完毕。被告人积极调解并及时履行,作为其悔罪情节。安溪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陈福全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陈炯城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被告人陈福全被扣押的VIVO手机壹部、铁质钢珠贰袋、红外线瞄准器壹个,予以没收;四、被告人陈福全、被告人陈炯城应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20,000元,承担本案鉴定费4,000元,并在2020年10月26日的《工商联周刊》刊登致歉声明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项判决内容二被告人已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九龙江流域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案件。白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麂系“三有”动物,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文化、社会、生态价值。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体现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导向,有力维护九龙江流域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机制。为了保障九龙江流域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本案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启动调解机制,符合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要求,既节约司法资源,也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承办人通过调解,向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家属做好普法释明工作,令其对非法猎捕、杀害、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后果有了正确的认识,加强其环境保护理念,成功化解了信访风险。同时,被告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的行为,也令法院在作出刑事判决时,充分考虑其悔罪态度,并从轻处罚。在调解过程中,承办人依法向被告人及家属释明其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该案的调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5

江源诉连城县赖源乡林场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连城县赖源乡林场分别于2005年12月5日、2006年4月3日、2006年4月11日与案外人曾崇钦共签订三份《林木(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将位于廖天山场、上山石丁山场、坪溪山场共计4420亩山场承包给曾崇钦经营管理。2009年10月28日,案外人曾崇钦与江源签订三份《林地转让合同》,将上述4420亩山场转让给江源承包经营。2012年12月12日,连城县人民政府向江源颁发林权证,江源取得林地所有权人为连城县赖源乡林场所有的包括上述4420亩山场在内面积为4425亩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2017年3月13日,连城县人民政府下发《连城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规定天然林管护补助标准。连城县赖源乡林业管理站于2018年将2016、2017年度的天然林停伐补助款拨付至连城县赖源乡林场处,但连城县赖源乡林场拒绝向江源支付其享有的天然林林木所有者管护补助费用。江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连城县赖源乡林场返还天然林林木所有者管护补助费65377.9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连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全面停止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系国家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天然林停止商业性采伐的管护补助资金具体发放给谁,应严格按照有关管护补助资金发放政策规定予以确定。本案中, 江源已取得涉案山场的林权登记,系涉案山场合法的林木所有权人。根据《连城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江源应当享有相应的天然林林木所有者管护补助费。因连城县赖源乡林场未对涉案合同提起效力确认之诉,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江源的林权登记,其取得涉案山场的天然林林木所有者管护补助费,没有合法依据,系不当得利,有义务予以返还,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因此,江源主张连城县赖源乡林场返还2016年至2017年天然林林木所有者管护补助费65377.9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符合国家关于天然林保护的政策性规定,据此判决连城县赖源乡林场返还江源管护补助费65377.90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连城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涉九龙江流域沿岸天然林保护引发的民事纠纷,该案争议的问题在九龙江流域发源地的连城县三个乡镇天然林保护中普遍存在,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很好地平衡了生态效益与林农权益,是兼顾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效统一的典型案例。天然林是是生态功能最强大的森林生态系统,素有“绿色水库”之誉。全面停止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是国家为恢复森林资源、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中诠释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系统保护的重要举措。案涉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对林木所有者的管护补助,是对林农合法权益的一种生态政策性补偿。本案的裁判用好了政策,坚持了“谁管护,谁受益”的价值导向,有效化解了因天然林禁伐而产生的林农经济利益与政府生态保护政策的冲突,提高了林农管护天然林的积极性,也有力地推动沿九龙江流域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有效实施,对连城县沿九龙江流域流经的乡镇天然林保护存在的纠纷隐患化解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对九龙江流域生态“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大治理大保护极具宣示意义。

06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诉漳平市国土资源局

不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法定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漳平市双洋金源非金属矿自2007年以来未依法缴存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按漳平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检察建议书的报告确认欠缴735.65万元),亦未按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履行“边开采、边治理”生态恢复治理义务。而漳平市国土资源局对此未尽监管职责,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局回复称此矿已基本按照该局整改文件要求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整改。为此,检察机关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确认矿山未见实质性治理工程和植被恢复措施,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加重,有立即治理的紧迫性。检察机关认为对漳平市国土局仍未依法督促相对人落实生态治理整改义务,且回复检察建议办理情况与事实不符,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而提起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漳平市国土资源局具有负责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管等法定职责,但其在收取双洋金源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监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已经构成违法。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漳平市国土资源局未全面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全面履行对漳平市双洋金源非金属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修复被破坏的矿山,防治水土流失在治理保护流域中占具重要地位。本案矿山位于漳平北部,地处九龙江北溪上游,因该矿山的违法开采导致山体、植被破坏,水源涵养不足,进一步破坏了九龙江水域的平衡,生态环境资源行政执法职能部门作为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监管机关,履职不到位,检察机关依此提起本案公益诉讼。案经漳平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漳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案涉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履行监管职责后,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依法向被告漳平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执行通知书、媒体曝光告知书,并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告知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促其积极作为。该局当即作出承诺,且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制定了详细的整改目标、措施,并向法院复函明确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整改期限,先后五次向法院报告整改进程并附恢复进展照片,随后,法院组织检察机关、林业局等相关人员对矿山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现场复核,经技术人员确认矿山补植复绿符合要求,林业部门亦明确表示将跟进管护,确保植被恢复实效。法院对此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并坚决执行到位,使案涉矿山长期未治理的38058㎡(57.06亩)得到补植复绿,矿山土地退化得到遏制,水土流失得到治理,让山更青了,使九龙江的水更绿了,绿色与发展得以共行,是法院与检察、林业等职能部门协同共护生态公益的一个典型代表性案件。

07

卢土墙水库淹没线下挖填土案

[基本案情]

2017年春节期间,当事人卢土墙在汀溪水库库尾(地名:田中央)正常水位淹没线以下的一块村集体用地上,雇用机械进行大面积挖土填土、准备种植果树,于2017年4月被依法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卢土墙为五峰村下埕自然村村民,利用汀溪水库秋冬季节低水位运行时,当事人便在该岸坡地上抢种少许农作物,从事非法种植活动。

[处罚结果]

厦门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认为当事人卢土墙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正常水位淹没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禁止从事农作物种植和其他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应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属多次违反规定,在纠正其违法行为,虽有整改,但几次整改均不到位,该情形适用《厦门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相对应的法律条款第3项规定:“多次违反规定,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违法活动导致水源水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事实与情节,厦门市水利局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饮用水源安全问题是重大民生问题,保护好饮用水源,直接关系到厦门市供水安全。卢土墙擅自在汀溪水库正常水位淹没线以下挖土填土案是一起典型的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及侵占水库的案件。此案的查处完全是依据厦门市出台的《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体现,充分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理念,对保护厦门市重要饮用水源地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保障厦门市供水安全有重要意义。厦门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推行“服务、执法、治理”三位一体的行政执法模式,通过办理此案,向村民诠释了保护水源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居住在饮用水源地周边的村民在保护饮用水源的意识方面有了很大提高。办案中充分发挥了属地政府的协调能力,厦门市环保局就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非法挖填土一事将导致饮用水源水质污染致函同安区政府,同安区政府及时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当事人的政策宣传等思想工作,使其充分认识到违法问题的严重性,从而在执法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主动作出《整改承诺书》,自愿接受处罚。

08

林天奖等人洗砂排污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5日,林天奖、林明吉、周根忠擅自在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湖安村圳南三路南侧(官浔溪旁)进行洗砂,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官浔溪,至案发时非法洗砂421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结果]

厦门市同安区城管局依法调查,因林天奖等三人洗砂数量达200立方米以上,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六十五条、《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类第3项“洗砂数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150-200元的罚款”的规定,同安区城管局责令林天奖等三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处每立方米人民币200元的罚款,共洗砂421立方米,合计罚款人民并84200元。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自行关闭洗砂场,并缴清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洗砂污染九龙江流域案件。本案当事人无视法律规定,为了一己私利,擅自在官浔溪进行洗砂排污。违反了厦门市2015年1月1日出台的《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在湖泊、水库、河流干渠进行洗砂排污”之规定。本案从违法行为开始到被查处仅两天的时间,当事人就洗砂达421立方米,据查现场还有6000多立方米的砂待洗,如果没及时查处将对官浔溪的水体环境将带来更大的破坏。案件的查处体现出坚决落实违法担责,抓打源头污染的强烈信号,给流域周边污染水体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助力九龙江流域水清岸绿。

09

张文川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2日漳州市长泰县水利局接到县公安局移送“张文川非法采矿”案件后,长泰县水利局经调查确认张文川未经许可在龙津溪珠坂河段雇人采砂,违法采砂价值300立方米×82元/立方米=24600元。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结果]

漳州长泰县水利局因张文川未经许可在龙津溪珠坂河段雇人采砂违反《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长泰县龙津溪河道禁采期期间,张文川未经许可私自雇请他人进行非法采砂的行政处罚案件。长泰县人民政府实行河道禁采以来,水利局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河道管理,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实行禁采以来已收罚没款30万元,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人员依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行政强制绝不手软,对全县非法采砂起到了积极震摄作用,非法采砂明显减少,有效地维护了河道行洪及沿溪涉河工程安全,河道秩序井然,砂石资源蕴藏量稳步增加,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保护。为增强县境内河道的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保证了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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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永福益锋家庭农场超标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9日,龙岩漳平市环保局开展养殖业专项执法检查,环境执法人员对漳平市永福益锋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农场共建有4栋共约2575㎡猪舍,现有生猪存栏约700头,其中小猪约260头、菜猪约440头;配套建设有2个共约30m⊃3;收集池、沼气池1个约500m⊃3;、5级沉淀池1个约400m⊃3;、固液分离机1台、储粪棚1个约150㎡、污水处理站1座。养猪废水经管道收集后→收集池→固液分离机→沼气池→沉淀池→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外排;猪粪通过固液分离机处理后存放于储粪棚。现场检查时,该农场污泥池抽往东面山上的抽水泵由于接管脱落,现场有溢流废水沿猪场东面山坡的水沟排往猪场西北侧坑沟最终排入石洪村内洪溪的痕迹,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在污水处理站西北侧的污水排放口和污泥池抽往东面山上的抽水泵损坏处废水溢流排至山沟的积坑内各采水样1瓶。2018年6月26日,漳平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农场污水排放口排出的废水分别为NH3-N139mg/l,CODCr938mg/l,SS290mg/l,TP36.6mg/l;该农场抽水泵损坏处废水溢流排至山沟的积坑内的废水分别为NH3-N698mg/l,CODCr4801mg/l,SS310mg/l,TP120mg/l,两处废水的各项指标均超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规定的限制。

[处罚结果]

该农场上述废水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漳平市环保局对该农场作出如下:(一)对该农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责令限期治理(即按所在乡镇(街道)的要求执行);(二)对该农场水污染物超标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及该农场未按要求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在漳平市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仍不改正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典型意义

漳平市位于九龙江流域上河,为稳控流域主干流水质,2017年以来,关闭拆除了一大批生猪养殖场,境内经提升改造仅保留一百多家规模生猪养殖场。这些养殖场的养殖废水如不加以处理或不加强管理,造成泄露或溢流,都会对流域的水质、感官造成一定影响。漳平市生态环境局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对类似该户猪场巡查、监管。2018年出动执法人员474人(次),检查猪场158家,立案查处13起,处以罚款32万元。本案例就是漳平市行政机关履职担当、积极作为的众多执法活动中的典型案件,通过环保执法强化了生猪养殖户的主体责任,并对污染物直排九龙江流域水体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确保了漳平境内九龙江流域六大支流和干流的水质稳定提升。

转自:龙岩中院

原标题:《闽西南四地法院协同河长办护航九龙江流域治理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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