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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湖南株洲发布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采运河砂全过程实行票据制

时间:2021-05-24     【转载】   阅读

随着天然河沙资源的日渐枯竭,砂石价格上涨,受利益驱使,盗采、偷采、滥采等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强株洲市河道采砂管理,保障砂石市场秩序并维护水生态环境安全稳定,日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印发《株洲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图文无关

《办法》中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河道采砂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各相关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统一经营年度实施方案,报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可采区基本情况、许可方式、许可期限;

(二)可采区年度控制最大开采总量、开采范围、最低控制开采高程;

(三)采砂作业方式、船舶(机具)数量及采砂设备种类、最大生产功率;

(四)砂石码头的数量和位置;

(五)可采区现场监管方案;

(六)河道及航道清理、修复方案;

(七)船舶污染物接收方案等影响水生生物资源和环境的防范、修复措施;

(八)水生态保护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九)明确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分成比例。

《办法》提出,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全过程实行票据制,运砂船凭票接砂,采砂船凭票结帐,实施统一经营的国有企业凭票结算,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凭票计量。“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制,“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一式四联:

第一联由采砂现场监管部门收执,作为控制采砂总量的依据;

第二联由砂石开采单位收执,作为核对采砂量的依据;

第三联由运砂方收执;

第四联由现场监管部门定期交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河道采砂生态监测和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开采区进行地形测量和水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并报告市级人民政府。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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